员工抚恤办法
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。
第九条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,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,除遗嘱别有指定外,其领受顺序如下:
1.配偶及子女
2.父母
3.祖父母
4.孙子女
5.同父母的兄弟姊妹
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,以未出继者为限。
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,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,同一顺序有数人时,应共同具名承领,平均领受抚恤金,如有愿放弃者,须具声明书。
第十条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。
(一)褫夺公权终耳者。
(二)犯内乱罪、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。
第十一条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,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5年不行使而消减。但因不可抗力事由,致不能行使者,其时效中断者,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,重新起算。
第十二条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族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,让与或供担保。第十三条抚恤年资的计算,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服务年资十足计算。
第十四条临时或试用员工,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,除丧葬费2个月仍照发给外,得一次发给相当于同级正式员工15个月薪资数的抚恤金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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